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

福建发文明确干部八种情形合理容错

 来源:中国青年报(2018年06月14日  01版)

    本报讯(中国青年报·中青在线记者 林智仁)近日,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提出要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,并明确了8种容错情形。

    《意见》提出,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,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,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,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,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,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。

    合理容错的主要情形包括:(1)在贯彻落实中央各项重大战略部署中,敢于担当、先行先试,但因缺乏经验而出现失误的;特别是在加快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、中国(福建)自由贸易试验区、平潭综合实验区、福州新区、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建设中,为推动赶超发展、敢于创新而出现失误的;(2)在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,特别是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目标、打好三大攻坚战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、乡村振兴战略、推进两个经济协作区发展等工作中,积极作为、开拓创新,出现无意过失的;(3)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,政策界限尚不明确,在探索性实践中出现失误的,或因政策调整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;(4)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改革中,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,优化政府服务、提高办事效率,出现失误的;(5)在处置突发事件中,出于维护国家、集体和人民的利益,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,出现失误的;(6)在加强基层治理、维护社会稳定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急难险重任务,主动担当作为,勇于破除障碍,但因形势严峻、问题复杂等出现失误的;(7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,导致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;(8)其他符合有关规定,可予以容错的。

    《意见》提出,各级党委(党组)及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,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、实事求是、依纪依法、容纠并举等原则,结合动机态度、客观条件、程序方法、性质程度、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,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,对该容的大胆容错,不该容的坚决不容。建立容错会商机制,对是否属于容错情形、符合容错条件,由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部门和其他相关问责部门沟通会商,经深入核实、客观认定之后,再报党委(党组)研究,并视情况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部门报告。对给予容错的干部,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,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,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,防止混淆问题性质、拿容错当“保护伞”,搞纪律“松绑”,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、法律底线内进行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,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、消除顾虑,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、实干家,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、建功立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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