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一错千金”应成为写作者的精神准则

安纳 来源:中国青年报(2018年07月12日  02版)

    写作者和出版商不应为了销量加快出版流程,牺牲出版物的准确性和严谨性,或者在写作中大肆“注水”,追求夸张、猎奇的表达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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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2012年,作家张一一(本名张义)在微博公开发布悬赏广告,承诺如有人能在其新书《带三只眼看国人》中,挑出一个错奖赏1001元。山西大学文学院教授白平认为该书存在172处错误,将张义诉至法院,索要悬赏奖金17万余元。7月9日,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法院认定书中存在18处知识性错误,判令张义向白平支付报酬18018元。(《人民法院报》7月10日)

    听起来,“一错千金案”是一桩颇为新鲜的官司。作家和“较真”教授之间的恩怨,就像文学世界里江湖侠士比武的戏码。很多网友没想到,微博“公开悬赏”确实具有法律效力。当真正对簿公堂,未能保证作品无懈可击的作家必须兑现承诺。

    “一错千金案”一方面说明了在网上公开发布悬赏广告,不可当成儿戏,一言既出驷马难追,更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;另一方面,也说明出版社的编辑校对工作有待加强,要拿出对广大读者更负责的态度。

    “一错千金”早有“前尘往事”。清史专家阎崇年就曾陷入公开悬赏的案件,因其个人与记者谈论新出版著作时说“挑出一个错,奖金1000元”,山西大学白平教授挑出909处错误,索要85万元。法院最终认定阎崇年未发布悬赏广告,白平败诉。

    很巧合的是,在作家张义的“一错千金案”中,挑错者也是白平。但是这一次,法院为何判白平胜诉?法律层面的理由是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三条的规定,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,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在网络上公开悬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,因此在本案中,张义认可通过个人微博发布悬赏广告,一个错给予1001元的奖励,法院不持异议。

    关于如何界定出版物内容错误的问题,是本案更可能引起争议的焦点。经法院判定,张义涉案作品的性质属于“通俗的知识性读物”,“应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,并尽量真实、客观、准确地传递相应知识,不应当误导读者”。在对该书内容是否存在知识性错误的判断上,参照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判定细则计错表》标准。在此基础上,白平原本挑出的172处错误,法院结合原作者的写作目的、语境等情况综合考量,最终认定18处知识性错误成立。

    从这个层面,“一错千金案”也应该引起国内写作者和出版从业者的警醒。涉及到科普知识性的出版物,认真是永无止境的,逐字逐句推敲细节,如何严谨都不为过。写作者和出版商不应为了销量加快出版流程,牺牲出版物的准确性和严谨性,或者在写作中大肆“注水”,追求夸张、猎奇的表达方式。

    写作者和出版从业者,理应对自己经手的出版物字字较真,并以诚恳态度接受读者和专业人士的监督,及时纠错,避免一错再错,误导读者。“一错千金”不该是法律追究时迫不得已的赔偿,更应成为写作者和出版从业者内心的精神准则。唯有对读者心存敬畏,作品才真正具有影响他人、留存于世的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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